房屋作为不动产之一,也是目前人们手头上握有经济价值比较高的不动产,在交易或是赠与、继承等等后容易发生纠纷。为了能够确认房屋产权的归属,方便相关部门管理需要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那么,房屋产权证书有哪些法律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如何处理?
张福旭律师,山东烟台知名律师,烟台房产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擅长办理房屋纠纷类型的案件。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求实的工作作风、周到的服务意识,使张福旭律师在当事人中间形成了良好的口碑,其工作业绩连年突出。目前,张福旭律师在房屋纠纷专研较深,擅长处理房屋买卖纠纷、 房屋合同、房屋转让、二手房买卖、房屋继承、房产拆迁、等。以当事人的权益为第一位,以当事人的完善法律服务为第一位,致力于提供最优秀的法律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下列规定:
1、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
2、房屋权属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入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转让、判决等);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4、各直辖市、市、县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必须在建设部注册,未经注册的单位不得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5、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经过特殊批准的除外),其他市、县可陆续启用,最晚延期至1998年7月1日,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
6、实行房屋和土地统一管理,发放房地产合一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权属证书暂且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
1、依法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
房屋权属登记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一种,指国家有关机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将不动产权的发生、变更、终止等状况记?在登记薄上的行为。房屋产权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的房产所有权,维护交易的安全。
2、从我国房屋权属登记的现状看,绝大多数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一致,但不可否认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的物权状况可能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对此应区别对待。
3、如何举证证明实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财产权?
实践中,因实际的房屋所有权人因房屋登记时间久远、疏于保存证据、证明人缺失等使自己被动、无助,无法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最突出的表现情况是交款人在涉及购房人资格问题时,实际房屋所有权人往往在交款时用了自己的资金却只能在购房款发票上写别人的名字。等房屋权属出现纠纷,若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认可该房不是自己交的钱则是万幸;若其不认可该交款事实,实际的房屋所有权人又?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这时法院判决则只能以房产证的登记内容为准,?有任何回天之术能弥补实际房屋所有权人的财产损失。
4、房屋权属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解决在我国有法可依。
在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薄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物权的归属关系及权利内容,使物权法定与公示制度相结合,也弥补了实际所有权与公示主义不符的立法空缺,为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明确了法律依据。
张福旭律师,山东烟台知名律师,律师的丰富实务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使得张福旭律师在业务处理上十分出色。其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被众多当事人所称赞。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抱有十分的热忱与细心、专业的去处理,使得当事人可以获得最大的诉讼权益。